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3日 11:46
拍卖公司:未承诺保真
记者查询到,2011年12月9日,此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司曾在媒体打出广告,称“本场拍卖会将郑重推出中国字画、瓷器、玉器、翡翠、寿山石及竹木牙雕等艺术精品,总计800余件精品届时将与广大藏友见面……中国字画丹青妙笔精品群集,荟萃了近代、现代书画名家大师众多鼎力之作。此中有李可染、赵少昂、范曾、黎雄才等大师的作品”。但在这段广告中,并没对作品真伪作出评述和保证。
在何先生提供的拍卖会作品图录上,记者也看到了拍卖公司的“特别说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及附属物的真伪和品质以及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月1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此次拍卖会的承办方广西天珠艺术博物馆负责人蓝先生。他说:“我们这次拍卖会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这次全部的拍卖品都已在我们博物馆里预展了好几天,在拍卖前,玩家完全可以先去把玩鉴赏真伪。再说,齐白石、李可染的作品,起拍价才1000多元——只能说,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蓝先生表示,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行业规则内有拍卖不保真条款。这次拍卖会上共计成交900多万元,目前只有何先生尚未为拍品付款。“我们已将相应的拍卖收入付给委托人,但何先生迟迟不付款,现在是他违约了,我们正准备找律师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拍到赝品如何索赔
何先生能要回自己的3万元保证金吗?蓝先生所说的“拍卖不保真”条款是否合法?对此,记者咨询了本报南国法援栏目公益律师唐礼武。唐礼武说:“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在拍卖前对所拍出的拍品作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声明的,对拍卖品的真伪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拍出了赝品,这个责任也不在拍卖行。”
唐礼武律师解释,《拍卖法》明确规定了瑕疵告知原则: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虽然在很多人看来,显得不太公平,但从法律上来说,拍卖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唐礼武律师补充说,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拍卖人应当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如委托人、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虚假陈述,未尽审慎鉴定、鉴别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也并不是拍卖行的护身符。”唐礼武补充说,即使拍卖行作出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但是拍卖行拍卖的作品,是按照真品的价格进行拍卖,仍然视为其是“真品”。如果是赝品,买受人有权要求退回。“比如齐白石的画作,起拍价为1000万人民币,那么很显然拍卖行是按照真品拍卖的,如果鉴定结果为赝品,则拍卖行得承担责任”。
最后,唐礼武提醒说,我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于拍卖企业而言,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经营,于买受人而言,也应充分认识到艺术品投资中的巨大风险,不要盲目。(南国早报 记者 王春楠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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